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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7-11-23 17:05: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2016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可以先记录在案,并通知人民法院、。







、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罪犯服刑的看守所、;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定撤销假释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撤销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材料。罪犯收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文书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看守所、。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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