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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微信的都小心!10月1日起,在朋友圈、微博上发东西要注意了!

  • 发布时间:2023-06-05 13: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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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港产片的时候最常听到的一句话,现在,这话可以变成: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在网页、朋友圈、贴吧等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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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明确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电子数据,、、调取据电子数据。规定将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后,微博、朋友圈,可不敢乱说话了,
因为公检法随时“有权”“依法”
查看你的微博和朋友圈。
你现在做过的事,说过的话,
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也许警察蜀黍会说:
我们不会乱来的,
我们也有内部管理制度,
如果你是好人我们不会碰你,
也不会看你的朋友圈。


那么!电子数据指的是什么?
怎么调取证据?
我们的隐私会不会因此被侵犯?
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电子数据指的是什么?
什么是电子数据?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但如果确有必要,可参照执行。


电子数据怎么展示?
在电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规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根据电子数据的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演示。


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在办案中如何审查?
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办案中如何审查?文件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重点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规定提出,可以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不能作为立案根据
电子数据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那这么说,从此以后
我们的微信除了社交、营销以外
还多了另一个作用,
诉讼证据!
恩...突然觉得有一点烫手

于是,群众们又有了新的疑问


打官司的时候,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我想要谁的证据,找个人冒名顶替他就行了,反正看不出来。


错。
  
微信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那微信的语音,也能成为证据吗?光凭声音见不到人,是不是不行……


答案是可以哦。

微信语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法定类型。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2、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3、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



感觉微信证据挺容易的么,真有事儿了,连哄带骗让对方把字儿打下来。


错。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来看一下网友们对这件事的态度


最后,小编觉得有下面两点是最需要知道的:


第一,不是因为有这么一个新规定,你的朋友圈就成了大门敞开的菜市场,想来就来,想查就查,必须得是进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即便已经刑事立案, 你已经是犯罪嫌疑人,有关部门的朋友圈搜证行为,起码要接受法定程序的必要限制。

对了,有网友问,那男票在聊天记录里的承诺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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