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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16年梁平柚线上线下销售将获政策奖励

  • 发布时间:2020-11-03 16:32:39


梁平柚销售奖励办法


按照梁平县府办发[2016]42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1+3”特色效益农业,做强梁平柚特色品牌,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前提条件

营销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六统一”标准销售梁平柚方能享受奖励,即:

(一)统一采摘时间。梁平柚采摘时间为霜降(10月23日)后,梁平蜜柚采摘时间为11月15日后。未到采摘时间不准采摘收购,杜绝恶性早采,对发现未到采摘时间收购上市的梁平柚和梁平蜜柚,按劣质商品或不合格商品予以收缴。

(二)统一质量标准。梁平柚商品果单果重量达到1.8斤以上,果型正,果面清洁,色泽橙黄、无严重病虫害和机械损伤,并经过商品化处理包装;梁平蜜柚商品果单果重量达到1.6斤以上,果型正,果面清洁,色泽橙黄、无严重病虫害和机械损伤,并经过商品化处理包装才为合格果。

(三)统一最低收购价格。各营销主体要与柚农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梁平柚、梁平蜜柚合格果,收购最低保护价为每市斤1元,不合格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对违反最低收购价的营销主体,取消县级销售奖励。

(四)统一溯源和开拓市场。各营销主体必须在统一包装上注明营销主体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公开县级监督举报电话(023-53230496),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巩固成都、重庆两地市场,建立直营店或形象店,逐步形成自主营销体系。外地市场开拓,实行“分区划片、分线拓展、业主自报、组织协调、业绩考核、政策激励”的办法,同一销售市场只允许1-2个营销主体进入,禁止恶性竞争。

(五)统一品牌包装。各营销主体必须统一使用“梁平柚”和“梁平蜜柚”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使用同一的设计图案和标识,明确纸箱(包装袋)质量、规格标准,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营销主体要经洗果、选果、贴商标、包装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统一品牌宣传。各营销主体要加强对外宣传,进一步叫响梁平柚品牌,不得宣传其他品牌,提高梁平柚的知晓率、知名度。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严格执行“六统一”标准的销售公司、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营销大户、电商等。

三、奖励标准

营销主体销售梁平柚50吨以上,根据实际销量按照每吨300元进行奖励(参与2016年度梁平柚全程社会化服务有销售任务的除外,不能重复奖励。)

营销主体须向县柚产业办公室申报审查同意后,在其他省市设立梁平柚展示窗口,且要有固定门市,能展示规范的梁平柚品牌标识,每个展示窗口销售达到100吨以上,按照500元/吨进行奖励,但不再享受县内每吨300元的奖励。

新开梁平柚销售网店,销售达到1吨以上,方可按照实际销售量300元/吨进行奖励。

四、奖励依据

1、梁平柚收购及销售相关依据:①梁平柚收购花名册(含果园基地)及台账。收购合格果数量须经柚农签字确认,并填好柚农相关通讯信息,再经村组干部签字确认并盖公章,最后经镇乡(街道)审核签章确定上报。②梁平柚包装盒(袋)数量。③销售市场提货单等。

2、梁平柚网上销售相关依据:①梁平柚来源渠道。②梁平柚包装盒(袋)数量。③销售订单、物流快递单。

五、申报审定

各营销主体向所在镇乡(街道)政府进行申报,由镇乡(街道)政府对其提供的奖励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盖章报送梁平县柚产业办公室。梁平柚网上销售数量,由镇乡(街道)政府将营销主体申报的相关材料送县商务局审核确认后,再报梁平县柚产业办公室作为奖励相关依据。梁平县柚产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奖励,对公示有异议的营销主体,梁平柚产业办组织相关部门抽查核实确定。

梁平县柚产业发展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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