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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想逃避制裁,潜逃两年终落法网!

  • 发布时间:2020-11-02 07: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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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想逃避制裁 潜逃两年终落法网

在我们的生活中残疾人、重症或绝症病人、孕妇、未成年人,都是需要特殊照顾的弱势群体。一般人都不会将他们与涉毒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可在打击贩毒的行动中,公安机关频频发现利用这些特殊人群贩毒的现象。那么法律对特殊人群贩毒是如何界定的,公安机关会对特殊人群贩毒是怎么处理呢?






画面中的这名女子,就是犯罪嫌疑人阿某,四川籍人士,2016年9月,,押解回呼。




2014年12月初,有群众举报,玉泉区西口子一旧小区内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市局禁毒支队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做出反应,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阿某和犯罪嫌疑人吉某,缴获海洛因103.51克。




 张鹏:犯罪嫌疑人阿某因处在哺乳期,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但嫌疑人阿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涉案在逃。 


市局禁毒支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在我市存在着一个四川籍彝族贩卖毒品团伙。由于语言不通,加上嫌疑人中凭借怀孕、哺乳、身体有疾病等情况,钻法律的漏洞。因此,2015年年中,,联手打击四川凉山籍特殊人群贩毒。




 张鹏:,通过当地的一个协助,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阿某,又在四川资阳市又负案,有了一起盗窃案,而且我们通过这种长效机制的合作,派出侦查员迅速前往四川省资阳市,进行一个押解犯罪嫌疑人阿某回呼的一个过程。




那么,取保候审法律究竟是怎么界定的呢?为何特殊人群贩毒能钻了法律的空子?


  王宝宝: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其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对于取保候审,其中有一条适用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说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对这种情况,法定条件,我们适用于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阿某在贩毒后,利用法律的保护性规定,钻法律的空子,一心想逃避制裁。然而,事实真能如她所愿吗?


  王宝宝:本案中,该女性嫌疑人,根据法定条件,我们对她适用了取保候审这样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使用这种强制措施,不意味着我们公安机关不管她了她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法律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就逃跑了,所以我们接下来将她列为网上逃犯,并在四川将其抓获。




事实上,法律既有保护性规定,也有惩罚性措施。对于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王宝宝:在侦查阶段,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一些列因素,来决定适用的。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不代表着我们公安机关以后就一定会追究他的责任,而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后,不意味着我们公安机关不管了,这个事情就已经结束了,他仍是我们侦查阶段的,只是我们一种强制措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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